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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恢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洪艺伟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1121执恢385号洪艺伟:申请执行人洪伯松于2017年0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已生效法律文书(2016)浙1121民特1007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850元,被执行人为洪艺伟。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洪艺伟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其应履行的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7)浙1121执恢385号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