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刑初48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女,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且符合有关��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撤回对被告人王某某的附带民事起诉。审 判 长 孙明治审 判 员 廉 娟人民陪审员 刘忠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