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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洪泉与张海军、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泉,张海军,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676号原告:张洪泉,男,196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张海军,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被告: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县王府站镇王府站村。法定代表人:张海丹,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泉与被告张海军、吉林省龙德种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300元(缓交),减半收取32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朱洪波审判员  王蓓蓓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 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