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福建鑫和联众实业有限公司、闻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鑫和联众实业有限公司,闻建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鑫和联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松下镇大祉村。法定代表人:吴小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闻建芳,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上诉人福建鑫和联众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闻建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2民初1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建鑫和联众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上诉人与第三方浙江盈达容器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本案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合同中约定的合同签订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当时具体的签订地点在福建省仓山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闻建芳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案涉《设计制造安装合同》第10.1条约定“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所有分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应通过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签订地为福建.福州。”现上诉人主张合同签订地为福建省仓山区,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故本案无法确定双方协议管辖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福建鑫和联众实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长乐市松下镇大祉村,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另外,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不应收取案件受理费。福建鑫和联众实业有限公司预缴100元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预收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福建鑫和联众实业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