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7执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石家庄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涛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7执156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明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长安谈北路19号2-3-203。被执行人张涛涛,男,1985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井陉矿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107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执行人张涛涛在银行存款7664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育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院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