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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邹斌、张高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斌,张高帅,太康县安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赵继强,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2执843号申请执行人:邹斌,男,199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张高帅,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执行人:太康县安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城郊乡姬阁村。法定代表人:崔金友,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诉讼代表人:张国勇,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经济开发区长江南路1110号(1-6)、1108、1112号。诉讼代表人:郭超,总经理。被执行人:赵继强,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执行人: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北环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凤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通达路367号。诉讼代表人:孟黎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斌与被执行人张高帅、太康县安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赵继强、临沂市华瑞顺翔运输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30354.2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1314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志新审判员  姜春生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 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