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山东金溉投资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程明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溉投资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程明霞,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鲁1402执373号申请人:山东金溉投资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住所地:德城区天衢路南华腾丽晶大厦11层2、3号。负责人:郭晓明,经理。被执行人:程明霞,女,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城区。被执行人:王立军,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20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龙审判员 刘世文审判员 康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 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