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卓清敏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卓清敏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727号罪犯卓清敏,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台湾台中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30日作出(2008)漳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的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作出(2009)闽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以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12月17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8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45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32年4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闽03刑更831号刑事裁定,因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原判财产刑分文未交,且在2013年9月17日因生活琐事无故殴打他犯被一次性扣考核分3分,悔罪表现较差,不予减刑。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卓清敏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间隔期自2012年9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285分;考核期自2012年2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获考核积分3525分,获得表扬5次;本次交纳个人财产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卓清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情节、财产刑履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卓清敏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2年8月8日起至2031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