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3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梁桂香与叶礼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桂香,叶礼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3956号原告:梁桂香,女,197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周亚军,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礼兵,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文昌中路388号。负责人:杨玉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梁桂香与被告叶礼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桂香于2017年8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桂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桂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梁桂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致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