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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岳阳光宏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岳阳光宏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7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岳阳市王家桥社区。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岳阳光宏店,地址岳阳楼区德胜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黄某某与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岳阳光宏店劳动争议一案,岳阳楼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岳楼劳人仲字[2017]第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岳阳光宏店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岳阳光宏店,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岳阳光宏店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岳阳光宏店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新一佳商业投资有限公司岳阳光宏店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周石保审判员  聂登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易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