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喜全与富裕县塔哈镇理建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喜全,富裕县塔哈镇理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李喜全,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被执行人:富裕县塔哈镇理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滕宝权,职务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振刚审判员 冯志远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乃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