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民初6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透龙曼哈顿日用百货批发商场与哈尔滨港务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透龙曼哈顿日用百货批发商场,哈尔滨哈尔滨港务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6688号原告:哈尔滨市透龙曼哈顿日用百货批发商场,住哈尔滨市透龙曼哈顿*层动***********号。经营者姓名:张喜恩。被告:哈尔滨哈尔滨港务局,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海员街1号。法定代表人:周建,系党委书记。原告哈尔滨市透龙曼哈顿日用百货批发商场与被告哈尔滨港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市透龙曼哈顿日用百货批发商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市透龙曼哈顿日用百货批发商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哈尔滨市透龙曼哈顿日用百货批发商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在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