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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东晟复合厂、温州瑞谦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市东晟复合厂,温州瑞谦鞋业有限公司,彭金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2894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东晟复合厂(以下简称东晟复合厂),住所地瑞安市上望街道林东村人民路边。经营者朱定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英超、戴志勇,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温州瑞谦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谦鞋业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服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彭金乐。被执行人彭金乐,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东晟复合厂与被执行人瑞谦鞋业公司、彭金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381民初1166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谦鞋业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415957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彭金乐对其中的414000元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两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18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向瑞安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瑞安范围内无产权登记信息。2017年5月23日,本院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7年5月17日,本院向浙江省公安厅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彭金乐在温州瑞谦鞋业有限公司享有股权。2017年8月29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彭金乐名下的浙C×××××奥迪牌轿车[该车系平阳县人民法院首封]。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信息导入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失信系统,且在瑞安电视台“老赖曝光台”栏目中予以曝光。经走访查明,被执行人瑞谦鞋业公司已歇业,公司厂房系向他人承租,无财产可供执行,两被执行人在本院和其他法院均有案件,且均未得到执行。2017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彭金乐进行了布控措施。在(2015)温瑞执民字第3198号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彭金乐进行了拘留。2017年8月29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彭金乐名下的浙C×××××奥迪牌轿车进行了布控,因该车下落不明而无法扣押处置。关于被执行人彭金乐在瑞谦鞋业公司享有的股权,因该公司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查控和处置。对于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反馈,对此,申请执行人无异议。2017年8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和查档证明,存款查询回执,布控拘留审批表,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照片,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289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达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