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5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项如榕、俞运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5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项如榕,男,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俞运南,男,1967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连城县,申请执行人项如榕与被执行人俞运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连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俞运南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项如榕借款565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等部门,未发现俞运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前往连城县莒溪镇陈地村寻找俞运南执行未果,经向当地村委调查了解,得知被执行人俞运南外出多年,目前下落不明,老家房屋与其弟弟共建,因家贫未装修,家中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目前被执行人俞运南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俞运南目前下落不明,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闽0825执19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治雄审 判 员 李立宏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叶媛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