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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2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友中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友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27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东路797号。法定代表人:胡昌友,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拥军,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友中,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上诉人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友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6)新0109民初4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50元由本院退还四川锐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 剑审判员 王 宏审判员 黄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恒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