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民初2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叶坤泉与曾祥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2022号原告:叶坤泉,男,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被告:曾祥滨,男,199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原告叶坤泉与被告曾祥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曾祥滨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叶坤泉以欲与曾祥滨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坤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叶坤泉负担。审判员 卢忠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