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春光与鸡东县润泰煤矿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光,鸡东县润泰煤矿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1481号原告:刘春光,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被告:鸡东县润泰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兴农镇四海村。法定代表人:张春国,矿长。原告刘春光与被告鸡东县润泰煤矿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春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鸡东县润泰煤矿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春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鸡东县润泰煤矿给付欠款14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刘春光在鸡东县润泰煤矿干活粉煤,鸡东县润泰煤矿于2015年1月29日给刘春光出具欠款209000元的欠据一张,上面有鸡东县润泰煤矿的印章和其工作人员孙振鹏的签名。2015年11月25日,鸡东县润泰煤矿给付刘春光89000元,又加煤底款2万元,尚欠尾款14万元,此款经刘春光多次索要未果。鸡东县润泰煤矿未到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刘春光陈述一致,有欠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记录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刘春光履行了粉煤义务,鸡东县润泰煤矿应当给付粉煤款。刘春光要求鸡东县润泰煤矿给付粉煤尾款14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鸡东县润泰煤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给付刘春光1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鸡东县润泰煤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吕仙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晗书 记 员 徐梓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