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恢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正阳、刘东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正阳,刘东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张正阳,男,回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刘东宽,男性,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正阳与被执行人刘东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市民初字第323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永安审 判 员 田 农代理审判员 李 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