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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7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立军与刘秀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军,刘秀敏,天津市鑫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7126号原告:王立军,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超,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秀敏,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天津市鑫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贻成豪庭53-1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庆普,总经理。原告王立军与被告刘秀敏、第三人天津市鑫鹏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后为5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