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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4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户红成与柳河县全胜林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红成,柳河县全胜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4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户红成。被执行人:柳河县全胜林场。申请执行人户红成与被执行人柳河县全胜林场借款合同纠一案,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524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柳河县全胜林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柳河县全胜林场账户进行了冻结。被执行人柳河县全胜林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柳河县全胜林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户红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户红成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玉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