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民终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启迪、刘目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启迪,刘目海,周金花,潘自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民终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启迪,男,1982年5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目海,男,1954年12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金花,女,1955年4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国毫,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自强,男,1982年3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虎,江西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启迪、刘目海、周金花因与被上诉人潘自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2016)赣1103民初16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启迪、刘目海、周金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水娣审判员 李 虹审判员 余林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熙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