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执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肖芳与长春迪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芳,长春迪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94执252-1号申请执行人肖芳,住吉林省东辽县。被执行人长春迪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川渝泓泰国际环球贸易中心一期2栋1单元2020号。法定代表人:郝翰,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肖芳与被执行人长春迪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94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长春迪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肖芳劳务费170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长春迪朗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法律文书于2017年6月2日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94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