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刑更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刘雪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雪飞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刑更131号罪犯刘雪飞,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江市人。现在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益法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雪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雪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终字第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2015年4月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对罪犯刘雪飞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7年7月3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刘雪飞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雪飞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刘雪飞确无故意犯罪。累计考核分为2205分。本院认为,罪犯刘雪飞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刘雪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主刑刑期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广衡审 判 员 黄 安审 判 员 谷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鑫书 记 员 陈祎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