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宝利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利,赵继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3119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利,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回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赵继祥,男,1958年05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张宝利申请执行赵继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3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宝利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继祥给付借款本金20200元、案件受理费153元和公告费2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赵继祥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赵继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宝利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赵继祥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张宝利申请执行的给付借款本金20200元、案件受理费153元和公告费26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张宝利确认,被执行人赵继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宝利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赵继祥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赵继祥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宝利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宝利发现被执行人赵继祥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爱平审判员 马元凯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戚泽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