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墨市环境保护局、青岛顺峰裕服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环境保护局,青岛顺峰裕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2435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146-1号。机构代码:00516619-X。法定代表人毛元宏,局长。被执行人青岛顺峰裕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通济新区朱家泊子村。组织机构代码:79083656-5。法定代表人张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青岛顺峰裕服装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5)即行审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