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6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羽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曹士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羽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曹士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6285号原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绍兵,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同余、刘瑞,江苏致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羽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子春。被告:曹士祥,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羽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曹士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庄倩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17年8月30日,原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江苏嘉隆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庄倩倩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前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