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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白木扬与刘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木扬,刘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白木扬,男,1964年2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新沂市新安街道城市。被执行人:刘飞,男,1967年11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白木扬与被执行人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该案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004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木扬于2017年3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飞给付案款270000元,被执行人依法承担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刘飞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飞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刘飞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3.本院于2017年4月7日通过江苏法院执行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飞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4.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将被执行人刘飞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铭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