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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于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278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月、王仕清,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杰,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于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925元,减半收取1962.5元,由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明人民陪审员  祁国庆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陶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