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督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金苹申请徐宝柱、聂亚君支付令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金苹,徐宝柱,聂亚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221民督130号申请人吴金苹,女。被申请人徐宝柱,男。被申请人聂亚君,女。申请人吴金苹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徐宝柱、聂亚君给付欠款202,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的条件,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徐宝柱、聂亚君给付欠款202,500.00元。申请费1,446元由被申请人徐宝柱、聂亚君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俊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永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