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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潘柳、覃爱玲与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柳,覃爱玲,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执76号申请执行人潘柳,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申请执行人覃爱玲,女,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9704405。法定代表人农植萍,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潘柳、覃爱玲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港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贵仲字第1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柳、覃爱玲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广西贵港市山水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除了其开发的贵港远辰.山水明居楼盘的16间商铺外,无存款、股权、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上述16间商铺目前正在另案处置中,待处置完毕后本案再参与分配。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仲裁委员会(2016)贵仲字第148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条件成就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2016)贵仲字第148号裁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提交执行申请书和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栋梁审 判 员  吕德明代理审判员  吴一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达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