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执恢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与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全文
{C}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12执恢90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县世纪大道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恒进,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神泉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贺乃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众多,财产被多次查封,且多数案件在陕州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统筹安排,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禹王路街道大营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三门峡金茂化工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由陕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会强 审判员 肖 强 审判员 吕芳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茹雅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