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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远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远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3050号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103736053。法定代表人:魏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军,该公司员工。被告:董远杰,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远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彩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