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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新发钢材店申请执行张小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新发钢材店,张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62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新发钢材店。经营者杨小锋。被执行人张小民,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新发钢材店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小民给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新发钢材店人民币4604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小民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小民逾期仍未自觉履行,经查银行、工商、房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张小民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新发钢材店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小民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小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新发钢材店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62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 平执行员 唐凤龙执行员 姚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露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