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02民初2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谢彪与李晓红、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彪,李晓红,徐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2210号原告:谢彪,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住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佩玉,云南天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晓红,女,汉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住普洱市思茅区。被告:徐东,男,汉族,1989年1月10日出生,住普洱市思茅区。原告谢彪诉被告李晓红、徐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谢彪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即2017年8月29日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段经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谭艳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