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宁、吕国彬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宁,吕国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94号申请人:马宁,女。被申请人:吕国彬,男。申请人马宁与被申请人吕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宁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国彬的银行及证券公司的账号予以查封。担保人丁红喜以其所有的豫R×××××号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马宁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吕国彬的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宁撤回对被申请人吕国彬的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申请人马宁负担。审判员 江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