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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4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马宁、吕国彬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宁,吕国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财保94号申请人:马宁,女。被申请人:吕国彬,男。申请人马宁与被申请人吕国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宁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吕国彬的银行及证券公司的账号予以查封。担保人丁红喜以其所有的豫R×××××号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马宁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吕国彬的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马宁撤回对被申请人吕国彬的保全申请。案件申请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申请人马宁负担。审判员  江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