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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1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四川微社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微社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微社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微社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644号申请人执行人四川微社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解放街。法定代表人马一鸣,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微社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法定代表人严军,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743号裁决书,受理四川微社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微社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仲裁案。执行标的416186元。执行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成都微社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成都微社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因本院依职权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17年8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微社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四川微社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向本院提出异议,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仲裁委员会(2016)成仲案字第74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