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8执2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重庆锦贤家具有限公司与胡小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锦贤家具有限公司,胡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锦贤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组织机构代码:561624227。法定代表人:刘郁才,经理。被执行人:胡小玲,女,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锦贤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小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虽查封了胡小玲之夫张德兴在重庆市永川区房产,但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不便于处置。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小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货款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执行费50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 斌代理审判员 晏 斌代理审判员 王伟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