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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22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黄立友、颜建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立友,颜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2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黄立友,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颜建成,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立友与被执行人颜建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颜建成所有的存于藤县万福商务酒店的电脑、电视机、空调等依法进行了拍卖,但两次拍卖均已流拍。此外,本院向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管所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导��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云杰审判员  黄庆平审判员  廖海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祝子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