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337号原告:王某,女,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高某,男,汉族,,现住阜城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抚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王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