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执1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锦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泰德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锦江机械有限公司,泰安泰德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472-5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锦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被执行人:泰安泰德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锦江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泰德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鲁0683执1472-3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泰安泰德重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万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泰安泰德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万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洪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