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行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西宁市城西区秦妈火锅力盟店与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市城西区秦妈火锅力盟店,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鲁生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青0104行初43号原告:西宁市城西区秦妈火锅力盟店,注册号:630XXXXXXXX3602,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35号。经营者:祁建中,该店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玛央宗,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号。法定代表人:白青光,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顺,青海方圆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军,(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9年2月2日出生,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处副处长,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46号1栋872室。第三人:鲁生芳(公),女,汉族,1980年3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新梅,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市城西区秦妈火锅力盟店诉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鲁生芳其他行政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市城西区秦妈火锅力盟店以与第三人鲁生芳就工伤中所有赔偿项目及数额已协商一致为70000元整为由,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城西区秦妈火锅力盟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市城西区秦妈火锅力盟店撤回对被告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鲁生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西宁市城西区秦妈火锅力盟店负担。审 判 长 辛皎菱审 判 员 韩占华人民陪审员 付浩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婉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