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永华与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一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立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华,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一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立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1244号原告:张永华,女,1965年9月12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沈全成,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7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张仕奇。被告: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6188号。法定代表人:刘兴志。委托代理人:于会影,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一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57号。法定代表人:张锐。委托代理人:刘怀伟,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明,男,汉族,1956年2月11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华与被告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一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立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华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林乐泉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人民陪审员 张 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书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