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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永华与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一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立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华,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一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立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1民初1244号原告:张永华,女,1965年9月12日生,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沈全成,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长白公路7公里处。法定代表人:张仕奇。被告: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大街6188号。法定代表人:刘兴志。委托代理人:于会影,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一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长江路57号。法定代表人:张锐。委托代理人:刘怀伟,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立明,男,汉族,1956年2月11日生,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华与被告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德阳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一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王立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华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林乐泉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人民陪审员  张 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书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