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91民初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淄博利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郑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利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郑秀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民初1684号原告:淄博利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清学,总经理。被告:郑秀丽,女,汉族,1982年6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利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利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利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12元,减半收取1206元,财产保全费1048元,由原告淄博利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梦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