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2321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完麻多杰、卓麻本与杨建民、卓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完麻多杰,卓麻本,杨建民,卓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1执45号申请执行人完麻多杰,男,土族,1970年3月10日出生,农民,住同仁县年。申请执行人卓麻本,男,土族,1976年5月1日出生,农民,住同仁县。被执行人杨建民,男,土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西宁市。被执行人卓玛,女,藏族,1965年9月17日出生,住西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完麻多杰、卓麻本与被执行人杨建民、卓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青2321执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 杰 太审判员 华青加布审判员 张 玉 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诺 日 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