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4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谭某与覃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覃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4民初927号原告:谭某,女,197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被告:覃某,男,195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原告谭某诉被告覃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受理。原告谭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审判员 :唐家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丽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