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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中明与周明礼、周胜勇、周胜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中明,周明礼,周胜勇,周胜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960号原告:胡中明,男,汉族。被告:周明礼,男,汉族。被告:周胜勇,男,汉族。被告:周胜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中明与被告周明礼、周胜勇、周胜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中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明礼、周胜勇、周胜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中明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中明撤回对被告周明礼、周胜勇、周胜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胡中明负担。审 判 长  吴凌云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浩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