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胡中明与周明礼、周胜勇、周胜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中明,周明礼,周胜勇,周胜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960号原告:胡中明,男,汉族。被告:周明礼,男,汉族。被告:周胜勇,男,汉族。被告:周胜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中明与被告周明礼、周胜勇、周胜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中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明礼、周胜勇、周胜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中明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中明撤回对被告周明礼、周胜勇、周胜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胡中明负担。审 判 长 吴凌云人民陪审员 罗心元人民陪审员 杨顺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浩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