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2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宋皓函与何铁洗、第三人徐燕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皓函,何铁洗,徐燕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555号原告:宋皓函,男,彝族,24岁。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恒飞,四川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何铁洗,男,汉族,29岁。第三人:徐燕子,女,汉族,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皓函诉被告何铁洗、第三人徐燕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皓函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皓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皓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88.00元,减半收取2094.00元,由原告宋皓函承担。审判员 兰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煜寒附:本裁定书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