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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亚萍、蒋振钦等企业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亚萍,蒋振钦,余慧红,广州美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私越秀区长堤大马路252-254号第5-6层。法定代表人杜慕群。被执行人李亚萍,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蒋振钦,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荔湾区。被执行人余慧红,女,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荔湾区。被执行人广州美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2-366号世界广场3503房。法定代表人李亚萍。申请执行人广州广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亚萍、蒋振钦、余慧红、广州美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仲案字第5478号调解书,于2017年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亚萍、蒋振钦、余慧红、广州美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及利息等暂计166448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黄斐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杜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