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冬平、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平,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838号申请执行人王冬平,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现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即墨市岙兰路1036号。法定代表人胡振伟,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冬平与被执行人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侵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立即生效。审判员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