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4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刘胜成与魏永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成,魏永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673号原告:刘胜成,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魏永学,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成与被告魏永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成撤回对被告魏永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刘胜成负担。审判员 唐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青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