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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4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刘胜成与魏永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成,魏永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673号原告:刘胜成,男,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魏永学,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成与被告魏永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成撤回对被告魏永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刘胜成负担。审判员  唐海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顾青青 来源: